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册) 赵国强 978750974874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法律 刑法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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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澳门刑法各论
  • 是否是套装:否
  • 书名:澳门刑法各论
  • 定价:109.00元
  • 出版社名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3年9月
  • 作者:赵国强
  • 开本:16开
  • 书名:澳门刑法各论

基本信息

书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册)

:109.00

作者:赵国强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9-1

ISBN(咨询特价)

字数:

页码:553

版次: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商品重量:82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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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册)》涵盖了《澳门刑法典》分则 编“侵犯人身罪”和第二编“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总共包括81个罪名。尽管就罪名而言,尚不足《澳门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罪名的一半,但这两编所规定的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在刑法各论中的地位及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目录


自序
绪论
一刑法典总论与各论
二罪名分类与排列
三罪状与法定刑
四刑法典各论与特别刑法
编侵犯人身罪
章侵犯罪
一杀人罪
二加重杀人罪
三轻杀人罪
四杀婴罪
五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罪
六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罪
七过失杀人罪
八弃置或遗弃罪
第二章侵犯子宫内罪
一胎儿的刑法保护
二堕胎罪
三经同意之堕胎罪
第三章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一故意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二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三参与殴斗罪
四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过度劳累罪
第四章侵犯人身自由罪
一恐吓罪
二胁迫罪
三严重胁迫罪
四擅作之内外科手术或罪
五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六使人为奴隶罪
七贩卖人口罪
八绑架罪
九挟持人质罪
第五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
一罪
二性胁迫罪
三对无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
四对被容留者之性侵犯罪
五性欺诈罪
六未经同意之人工生育罪
七淫媒罪
八加重淫媒罪
九暴露行为罪
十对儿童之性侵犯罪
十一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罪
十二奸淫未成年人罪及与未成年人之性欲行为罪
十三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
十四共同规定
第六章侵犯名誉罪
一诽谤罪
二侮辱罪
三公开及诋毁罪
四侵犯对已死之人之思念罪
五侵犯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之法人罪
第七章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
一侵犯住所罪
二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
三侵入私人生活罪
四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罪
五侵犯函件或电讯罪
六违反保密罪
七不当利用秘密罪
八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
九共同规定
第八章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一帮助之不作为罪
二使人不受澳门法律保障罪
第二编侵犯财产罪
章引则
第二章侵犯所有权罪
一盗窃罪
二加重盗窃罪
三信任之滥用罪
四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罪
五窃用车辆罪
六抢劫罪
七取物后使用暴力罪
八毁损罪
九加重毁损罪
十暴力毁损罪
十一侵占不动产罪
十二更改标记罪
第三章一般侵犯财产罪
一诈骗罪
二有关保险及为获得食物之诈骗罪
三签发空头支票罪
四勒索罪
五勒索文件罪
六背信罪
七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罪
八暴利罪
第四章侵犯财产权罪
一损害债权罪
二蓄意破产罪
三非蓄意破产罪
四袒护债权人罪
五扰乱竞买罪
六赃物罪
七物质上之帮助罪

内容提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册)》既是一本适合于大学的教材用书,也是一本关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理论的专著,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本普法书,澳门居民可以通过阅读《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澳门刑法各论(上册)》来了解《澳门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各种罪名,增强法律意识,少犯罪。

文摘


版权页:



与“对儿童之性侵犯罪”不同的是,“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罪”不仅将被害人的年龄从14岁提升至16岁或18岁,而且特别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教育或扶助”之关系,故立法者规定“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罪”的宗旨既是为了保护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对负有“教育或扶助”职责者的一种制约。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刑法典》74条规定的“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罪”,《瑞士刑法典》88条规定的“与被保护人的性行为罪”就属于此类犯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09—4条款第2项规定的因与不满16岁之人具有亲属、照顾、教育、监督或看管关系而与其发生性行为所构成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罪”,也属于此类犯罪。
(一)由类行为构成的“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罪”
类行为也就是指对“交托予行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四岁至十六岁之未成年人”实施了66条款、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性侵犯行为。关于对类行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何谓“教育或扶助”关系
因类行为而构成“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罪”,除被害人的年龄局限于14岁至16岁之外,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还必须具有“教育或扶助”的关系,否则不会构成此罪。因此,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害人足“交托予行为人教育或扶助”之人,这是定罪的关键。

作者介绍


赵国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法学硕士课程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刑事产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等,主编的法律汇编和著作主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上、下)》、《澳门法律新论(上、中、下册)》、《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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